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优生托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或热爱支持优生优育优教事业、托育服务行业的专家学者、单位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坚持以提高全省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通过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途径,加快推进全省优生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护母婴健康,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为推进健康四川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专业调查研究,协助制定优生优育优教事业、托育服务行业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心理咨询和科普教育,普及优生、优育、优教、托育服务行业先进理念、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促进新发明、新技能、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三)协调专业力量,实施备孕、孕产、产后修复、胎婴幼儿健康成长、照护服务、生育全周期妇幼疾病防治等培训项目。
(四)对生殖健康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进行行业指导,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规范化发展。
(五)探索特色母婴学校和育婴师(优育师)等职业的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婴幼儿照护服务及现代育儿技术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六)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新技术,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婴幼儿照护服务及相关专业领域前沿课题和高新技术的研究,解决优生托育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负责优生托育信息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的建设和运维,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推动全省托育服务行业的备案及监管工作。
(七)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技能竞赛、评优评先等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优生优育优教事业、托育服务行业,能够为实现本协会宗旨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在优生优育优教、婴幼儿照护服务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素质的从业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为本协会开展活动提供资助或必要条件;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